市财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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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 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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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检查 |
市财政局监督处(办)、资产管理处(征收中心) |
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1.检查要点。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合格标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关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3.工作指引。按照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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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行政检查 |
市财政局监督处(办)、相关处室(单位) |
会计信息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1.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道德情况。 2.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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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采购处(办) |
检查内容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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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财政局非税分局 |
财政票据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二、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三、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七、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九、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
1.检查要点。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2.合格标准。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有序,财政票据使用合法合规。 3.工作指引。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开展检查。 |
1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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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财政局 金融处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
1.检查要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制定转让管理办法、资产转让报告、审批情况等。 2.合格标准。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1次/年 |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