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90号)精神,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差旅住宿标准是机关工作人员到各地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二、省内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不变,即:省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级人员的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三、省外出差的,分以下情况:一是到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情况见《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附件1)。二是到其他城市出差,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前,暂按该省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上限执行;在外省省内其他城市标准细化后,按照财政部公布的细化后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附件: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