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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0-22 15:54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财政局、卫健委(局):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市场竞争产生。

二、疫苗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可以向受种人或其监护人按不超过27元/剂次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预防接种服务包括预防接种前健康状况询问、知情告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等消毒剂、无菌棉球或棉签等)、接种信息服务等。

三、县(市、区)疾控中心(含承担县级疾控中心职能的市级疾控中心)承担向辖区其它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储运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武汉市每支7元,其他市州每支9元;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除疾控机构外的其它接种单位的,接种单位不得对该企业收取疫苗储存运输费。

四、收费单位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五、疫苗接种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使用票据,实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管理,确保疫苗供应正常、服务行为规范,满足人民群众接种需求。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112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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