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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汉市高级会计师 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2020年武汉市高级会计师 评审申报工作指南

2020-11-13 13:46  

为做好2020年武汉市会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方便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及时准确申报与推荐,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调整我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职改〔2020〕2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武汉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职改办〔2020〕3号)要求,经报市职改办备案,现公开发布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一)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二)自由职业会计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按照《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执行(附件1)。

(二)申报人员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或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2020年度成绩单由考生自行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站打印。申报人员自通过年度起,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2020年申报有效通过年度:2018、2019、2020年)。

三、申报渠道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复核,经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区职改办报送湖北省会计专业(武汉)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经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的主系列“双肩挑”人员可以申报,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

(二)其他(非公经济领域)会计人员:

1.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档案托管证明,经用人单位推荐,可通过单位注册纳税所在区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附件2)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人事档案关系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可通过人事档案在管的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自由职业人员,按就近原则在武汉常居地所在区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附件2)进行申报,并由非公人才职称申报受理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三)委托评审的会计人员,人事档案关系非我市管辖的会计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核推荐,由具有相应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四、申报数量控制

(一)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高级评审。对纳入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结构比例按报备方案执行。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在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特殊情况需申报评审的,经主管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审核,市、区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同意,将《2020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附件3)报市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二)非事业单位不控制申报数量。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会计人员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真实准确填写、提供有关材料,并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上亲笔签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市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用人单位推荐初审。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四)评委会办公室终审。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六、申报材料及要求

武汉市2020年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同时上报的方式。电子数据由市直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各区职改办审核材料后集中录入“武汉市职称管理系统”导出电子数据报送。纸质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整理提供,分为3个部分,装入《评审资料袋》。(未装袋原件另附,按权限审核后现场退还。)

(一)不装订部分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格式文本请联系市、区人社职改部门领取,表格内容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不可打印或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白底1寸照片,随材料交本人近期免冠同底2寸照片1张。

2.《武汉市晋升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综合考评一览表》(附件5)(A3幅面打印)一式20份。表中“现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一栏统一填报为“会计”。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实盖章。

(二)“资格类”装订部分

以下各类材料请按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装订,申报人员没有的项目可不提供。

1.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A4幅面,下同)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原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供,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须提供《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复印件(单位提供);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2015—2019年度,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复印件需推荐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以下可选择性提供)

7.《非本系列(专业)职务转评本系列(专业)职务审查表》(附件6)原件一份;(仅改报专业平级转评人员需提供)

8.《职称外语水平(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可自愿提交)

9.《机关分流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7)一份。(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人员需提供,且须提前填写此表,提交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市职改办审查同意签章后再申报。)

(三)“业绩类”装订部分

以下各类材料请按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装订,申报人员没有的项目可不提供。

1.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约3000字,本人签名)

2.任现职以来所完成的专业工作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需显示申报人员的项目角色、完成量、完成效果或行业地位)

3.任现职以来主要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资料的复印件;

4.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专著或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论文期刊需复印封面、目录、版记和本人论文页)

(四)申报纸质材料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部分表格电子版可从附件下载。

2.各市、区人社职改部门要对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应的复印件上逐一盖章、审核人签字。未经审核、盖章、签字的材料市会计高评办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原则上只收取复印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评审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部门携介绍信领取申报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证书、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一年内未领取的申报材料将不予退还。

七、报送时间、地点

今年市会计高评办集中受理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1月26日-12月4日(其中:市直时间11月26日-11月30日,各区时间12月1日-12月4日);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上述时间内的工作时段,不含节假日。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材料。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及其他业绩材料,均不作为评审依据。集中审核受理点地址:江岸区解放大道1499号武汉市财政局604室;联系电话:85736380。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转评申报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先通过国家考试;转评后晋升上一级职称的,原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与新岗位职业有关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同一年度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专业职称。

(二)申报缴费与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11〕32号文件规定,高级会计师评审收费标准为300元/人。

实行网上缴费。申报人须正确填写电子版《武汉市2020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缴费信息统计表》(附件8),对填写的手机号、尤其“身份证号”请务必认真检查核对,避免产生“不能”缴费的现象,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交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打印一份纸质版。集中审核受理材料时,请主管部门将汇总信息(纸质版、电子版)提交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

集中审核受理通过后,申报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招商银行手机银行APP直接完成评审缴费(缴费时间另行告知),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事业单位职数管理要求。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近5年聘任文件(合同)和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人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盖章的《 2020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附件3),其他单位(包括各级职改部门)无需在该表格上盖章。未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可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用人单位推荐主管人事部门逐级申报。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在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要强化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单位未按程序推荐、审核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相关问题移交主管部门。

(三)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并报省、市职改办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

(四)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审核复查环节工作。审核原件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的复印件无效。凡在审核复查中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查失误的,将报省职改部门严肃处理。

(五)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取得时间),均以受理材料截止时间11月30日为准。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均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

(六)国家和省高端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毕业学员,应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附件9),由用人单位推荐报市直主管人事部门或区职改部门、市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职改办复核。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评委会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不占评审通过率,申报方式、途径、时间同其他申报人员。

(七)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精神,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

(八)按照省职改办精简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有关规定,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交单位公示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社保证明等资料,用人推荐单位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附件:1.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

2.武汉市及各区非公人员职称受理点一览表

3.2020年武汉市纳入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情况备案表

4.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

5.武汉市晋升会计专业高级职务综合考评一览表

6.非本系列职务平级转评本系列(专业)职务审查表

7.机关分流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查表

8.武汉市2020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缴费信息统计

9.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

 

湖北省会计专业(武汉)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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